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定义
专业技术人员 :指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继续教育 :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补充、更新、拓展,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 目的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
规范继续教育活动。
# 原则
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
能力建设为核心。
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捐助继续教育事业。
# 学习内容和学时
学习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法律法规、理论政策等)和专业科目(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
完成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 学习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 学习形式
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
依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相关专业的高级研修班。
# 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
# 其他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具体实施细节请参照最新的官方通知或指南。